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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物拍卖资质能否拍卖国有财产?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2月17日 访问次数:

 

×× 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没有公物拍卖资质能否拍卖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函中反映的问题是当前拍

卖业中经常遇见的,具有普遍性。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内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说明,公物拍卖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明确了公物拍卖标的物的范畴及拍卖企业的资质。目前我国拍卖业界

正是按照这一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从事上述标的物的拍卖活动。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自2005 1 1 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

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六

条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程序的规定:“公物拍卖按照《拍卖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物。你公司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某中学校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特殊国有资产的范畴,不需要具有公物拍卖的资质。地方政府处分本次拍卖的中学校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回的价款由地方财政重新投入教育事业,这与公物拍卖后的收益直接上缴国库用于公益事业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目前,一些地方时常出现将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拍卖相互混淆的现象。公物可以分为全

社会的共有物、充公物以及无主物,公物拍卖是国家或者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公权力。公物拍卖时,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委托人无须向拍卖人支付佣金。国有资产是由国家投资、控制、管理并且经营和受益的资产。

国有资产交易及其转移,应当是一种法人行为。国有资产委托拍卖时,委托人与拍卖人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人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本次拍卖中,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为0 5% 的事实也能证明拍卖标的不是公物而是由政府处置的国有资产。

四、你公司的拍卖师是否具有本场拍卖的主持权应当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内贸易部1996 130 号)第三条:“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第五条:“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的规定,你公司拍卖师为国家注册拍卖师,具有主持拍卖活动的资格。

综上所述,你公司本次进行的拍卖并不属于公物拍卖,可以不受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的限制。

你公司可以持我们的复函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以主张你们的合法权益,相信一定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专此复函。

2010 9 13

 

附:

请 示 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10 8 21 日,我公司参加了某市政局为处置城区内一所初中校舍而组织的公开竞选拍

卖公司的招标会,通过竞标我公司以第一名的资格成功竞选。现我公司已与委托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定于2010 9 20 日召开拍卖会。近日个别拍卖公司向当地政府和商务局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没有公物拍卖资质不能拍卖国有资产。另外个别拍卖公司还质疑我公司的拍卖师资历浅因而认为该拍卖师无拍卖资格。

我公司认为虽然目前我公司没有公物拍卖资格,但我公司拍卖的初中校舍是国有资产,并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物”。我公司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合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完全有资格拍卖国有资产。为此,特就我公司没有公物拍卖资质能否拍卖国有财产一事向中拍协进行咨询,请尽快回复为盼。

 

摘自《中国拍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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