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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 协会组织 >>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英文:HEILONG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HP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拍卖业从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会员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展开各项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业务交流、信息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资质评定和职业资格审核,提供公信证明;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组织行业优秀个人和先进企业评选;
(七)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发展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九)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省商务厅等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依法成立的本省拍卖从业组织入会者;个人会员为本省拍卖从业人员个人入会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凡欲入会者,必须提出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对热心拍卖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对退会会员由协会在会刊上公布名单,并宣布其原会员证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协会在会刊上公布名单,并宣布其原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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