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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何要不回保证金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0日 访问次数:

 

拍卖过程:
    广西南宁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表示要通过拍卖处置鹿寨县一家化肥公司的实物资产,该市某拍卖公司以528万元的最高报价从众多竞争者中拿到了这单生意,并向资产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双方还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其中约定拍卖公司要以528万元的底价拍卖化肥公司的资产,若达不到这个价格,即视为拍卖公司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不久,拍卖公司举行了第一次拍卖会,但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几天后,拍卖公司向资产公司发出第二次拍卖计划书,要求资产公司调低拍卖底价,资产公司同意将底价调整为485万元。但第二次公开拍卖仍然未能成交。随后,拍卖公司又向资产公司发出第三次拍卖计划书,再次要求调低拍卖底价,资产公司又调价到450万元。但拍卖公司举行的第三次拍卖仍然是流拍的结果。之后,拍卖公司第四次向资产公司申请调价,这次资产公司没有同意,而是委托了另一家拍卖公司继续拍卖。

争论焦点:
    拍卖公司认为,他们按照合同约定3次举行拍卖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拍卖未能成功是由于市场原因,并不是由他们的过错造成,资产公司自行撤回了委托,应该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他们的实际开支。
    而资产公司辩称,拍卖公司承诺没有达到拍卖底价时,不要求返还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承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而且拍卖公司没有对市场风险作出准确调查和评估即作出承诺,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应该由自己承担。
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拍卖公司在报价时应当预见市场风险的存在,他们承诺能以不低于528万元的底价拍卖成交,但在委托方将底价调整到450万元时仍未能拍卖成交,拍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驳回了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小娟)

摘自《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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