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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当前位置: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 服务平台 >> 行业自律 >> 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黑拍协字[2003]10号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拍卖法》和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自律公约如下:
 第一条 根据《拍卖法》规定,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行监督,并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省内各拍卖企业必须履行本公约,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省内凡设立的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以法兴业,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同业相敬,荣辱与共,加强联合,公平竞争,坚决反对同行之间互相拆台、恶意抵毁等影响行业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企业不得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拍卖标的,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企业不得利用挂靠或分成方式,通过中间人获取拍卖业务等。
 第六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收取佣金,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承揽的拍卖标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设区的市级政府明确要求的特殊情况外,应遏制零佣金。
 第七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审查,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凡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请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企业顾问。
 第十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规范运作拍卖会,做好签定委托合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拍卖实施工作。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杜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禁止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完整、准确及时填报拍卖成交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提倡企业间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十三条 拍卖师都必须认真执行中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并自觉的执行本公约,接受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十八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绝对不允许同时注册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废业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九条 拍卖师调出或调入工作单位要及时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应报省拍协审核备案,由省拍协签署意见后报中拍协核准。
 第二十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因工作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7日前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抄报省拍协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省拍协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对已评为黑龙江省先进拍卖企业的予以通报取消。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拍卖师个人违规的,视违规程度按中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建议中拍协予以处理,不予年检注册或停其执业资格,或吊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对已评为黑龙江省优秀拍卖师的通报取销。属企业违规的建议中拍协及行业主管部门比照第二十二条内容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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