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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日期:2009年04月13日 访问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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