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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拍卖如何操作的复函

来源:《中国拍卖通讯》 作者:中拍协法咨委 日期:2009年06月16日 访问次数:

**拍卖行:
    你公司《关于受委托拍卖时出现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收悉。函中反映的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成为拍卖当事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和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专门邀请国内合同法、拍卖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民商事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就不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做与不做,当事人做与不做都不违法。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发布公告,也可以选择不发布公告,发与不发公告都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拍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其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该规定表明拍卖师具有拍卖活动的主持权。作为拍卖活动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的开始、结束、变更和中止;拍卖师可以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宣布和变更拍卖标的的加价幅度;在达到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以后,拍卖师对拍卖现场的最高应价有落槌成交的权利。本案中,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的情况代表拍卖企业做出拍卖中止的决定。 
    三、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本案中,2008年10月29日拍卖日当天,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一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但秩序仍极为混乱,无法再继续召开拍卖会。这一事实就应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本场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拍卖人在应对这一拍卖中的意外事件中,处置果断,方法得当,并无不妥之处,而且是按照本条具体规定执行的,符合法定程序,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拍卖中止后可以根据情况,恢复拍卖会。恢复拍卖时,重新开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应通知到原竞买人的范围内的每一个竞买人。如有竞买人主动放弃竞买的,应以书面方式表示。本案中,拍卖过程中的每次拍卖中止和恢复,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人。有一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的,也是以书面的形式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的。因此,你公司在拍卖中止和恢复的程序上是规范合法的。 
    综上所述,拍卖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拍卖中止和恢复。你公司组织的本场拍卖会中,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结果合法有效。建议你公司将我们的复函转交给各有关方面,相信一定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请你们把本案的进展情况,随时汇报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专此复函。  

2008年11月6日

 

关于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我行受某市潮阳区外事侨务局委托,拍卖区外事局已办妥国土证的(原中旅社财产)位于文光街道中华路1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受该市中旅社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其财产即以上土地的地面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以上二项标的整体拍卖。2008年10月13日在晚报上发布公告,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金叶大厦八楼多媒体会议厅举行拍卖会。 
    为使拍卖会顺利进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领导有关部门亲临现场监督指挥,并部署警力做好防范工作。是日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自称文光街道兴归居委人郑光武等一大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并张贴散布一九五五年的房产证,称其对委托拍卖财产有部分产权在内,由于拍卖会场被挤占。秩序极为混乱,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商务部令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第(四)条“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的规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 
    当天下午,由于知悉当天闹事者已到法院起诉并已受理,根据区政府成立的区中旅社财产拍卖协调小组安排,委托方区外事局和中旅清算组及拍卖行一起到法院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其诉求和将要拍卖的标的是否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争议,得到的情况是要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证件完整,地面建筑物是中旅社以前自建的国有资产,而当事人诉求的物产已在五十多年前灭失,拍卖物和其诉求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拍卖可以进行。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条文“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拍卖”并对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内恢复拍卖是否重新公告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著名拍卖法专家田涛教授,得到的回复是中止拍卖2天内恢复拍卖不用重新公告,但必须是当场宣布中止并通知原有竞买人全部参加。经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决定,10月30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会议结束后,在上午11时立即通知所有竞买人,至开拍前的下午2时半,应到会的竞买人8户,2户缺席并知悉1户竞买人正在广州赶回来的路上,不能依时参加拍卖会,故而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决定拍卖会改期在10月31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以上每次中止和恢复拍卖,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行。 
    在拍卖会开始前,拍卖行书面通知了竞买人,同时竞买人也签名承诺,若不依时参加拍卖会,视为自行放弃竞买资格,并自行承担损失。应签名8户,除1户在今天上午已书面要求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并已汇还其竞买保证金外,其余7户均签名作出以上承诺。10月31日下午3时,拍卖会准时开拍,7户竞买人经过40轮竞价,最后拍卖成交,竞得人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拍卖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我们现就上述情况向协会反映:关于此次恢复拍卖,未再次刊登公告是否合法?请给予指导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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