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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慈善公益拍卖活动中是否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执行的请示函》按
收悉。慈善公益拍卖是拍卖企业经常举办的活动,慈善拍卖法律地位也逐渐引起专
家的关注。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特别邀请我国
有关方面专家,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慈善拍卖不等同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中
的拍卖活动。
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既可以用于拍卖企业经营活动,也可以进行临时的或
者一次性的拍卖行为。
《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
卖活动”。如果拍卖企业进行的经营性拍卖活动,其拍卖公告、展示、拍卖会等程
序理应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去做。但包括拍卖公司在内的各个单位,在进行慈善
拍卖等非经营性活动时,是否受《拍卖法》调整和约束,《拍卖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目前国家有关慈善拍卖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目前绝大多数慈善、
公益类的拍卖会并没有发布拍卖公告,没有两天以上的展示活动,甚至其拍卖会的
主持者常常都不是注册拍卖师。
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瑕疵、市场价值多少并没有过
多考量,而仅仅是通过这样一种交易方式,表达出对慈善事业的支持。拍卖公司正
是利用自己专业优势,在慈善拍卖活动中,也越来越发挥出巨大作用。
慈善拍卖活动作为近几年蓬勃发展起来的拍卖种类和形式,是我国政府十分支
持和大力推广的,是有益于帮助弱势群体和贫困阶层,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
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行为。汶川大地震后,多家拍卖公司迅速组织了多场大型的为汶
川灾民募捐的慈善拍卖会,支援了灾区灾民,带动了大家做慈善的积极性,在国内
外引起了极大反响。如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去提前七天发布拍卖公告,再进行两
天以上的预展,将无法起到及时支援灾区的作用。
在这样的慈善、公益类的拍卖活动中,提供拍卖品的人是募捐,参与竞买拍卖
品的人是出于善心,拍卖企业往往也不收拍卖佣金,大家都不是为了商业目的来参
与慈善拍卖的行为。因而,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也一直未依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类拍卖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
三、由于慈善公益拍卖没有受《拍卖法》的调整,因此拍卖公司在举行慈善公
益拍卖时,并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拍卖日前七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也无须对拍
卖标的进行两天以上的展示。同时拍卖人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参与自己举
行的慈善拍卖活动并举牌等行为也不能认定违反《拍卖法》的行为。
对此,建议你公司持我们的复函,将情况反映给有关单位,相信一定会得到他
们的理解和支持。
专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