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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违规同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不平等条约”还是“自律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2月05日 访问次数:

中山产权交易所与拍卖行就入场资格发生分歧

 

近日,一份被部分拍卖师称为“不平等条约”的“承诺书”在中山的拍卖师中流传。
   
该“承诺书”由中山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提供,它要求参与其拍卖业务的拍卖师必须作出如下承诺:“就拍卖公司承接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拍卖业务,无论是由本人或非本人主持,如因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均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针锋相对地,拍卖协会的部分会员也向政府提交了“投诉书”,认为“承诺书”要求个人承担公司和他人责任的要求不适当。
   
这样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权交易所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拍卖师群体到底怎么看待和应对这个承诺书?记者的调查力图揭开这些谜团。
■拍卖协会
23
家拍卖行签名投诉“承诺书”
   
记者了解到,产权交易所根据市国资委对入围拍卖企业的要求标准,一共向我市11家拍卖企业发出了拟将其作为产权交易所专业服务单位的邀约,并同时要求公司和拍卖师都要分别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就拍卖公司承接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拍卖业务,无论是由本人或非本人主持,如因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均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明确:意向合作拍卖公司须有3名以上拍卖师作出承诺,承诺后的拍卖师才可主持中山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场内的项目拍卖。
   
这个“承诺书”在我市拍卖行业之间掀起波澜。据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李伟恩介绍,上周四,中山市的拍卖公司在沙朗中山市康信拍卖有限公司内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研讨这个问题。最后决定,以拍卖公司的名义向协会提交一份“投诉书”,然后由协会出面将该投诉意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会议当场商定了“投诉书”的文稿。
   
李伟恩说,出席当天会议的有27家拍卖公司,最后有23家拍卖公司在这份“投诉书”上签了名。
反对
连带的“无限责任”不合理
   
一位刘姓拍卖师直斥这个承诺书是“霸王条款”,“我只对我所主持的拍卖负责,保证不违法、不违规,凭什么还要我对他人主持的拍卖行为负责?我就是想负责,我负得了这个责吗?”该拍卖师略带情绪地说。
   
刘拍卖师告诉记者,15日是产权交易所规定签署该“承诺书”的最后一天,他依然没有决定签订这个“承诺书”。目前,他心中充满矛盾和焦灼。签吧,面临着“无限”的风险,不签吧,公司没有业务,自己就没有活干。“我是一个外地人,到中山来就是打一份工。我还有老人、孩子需要养活,还要供房贷,没有收入,生活怎么办?”
   
据说,有的拍卖师提出了如下逃避这种“无限责任”的办法,就是和老婆认真地讨论分割好夫妻共有财产,将家庭财产都归在老婆名下。如此,即使日后公司或公司某位同事在无意中触犯了产权交易所的利益而需要自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不至于把家里最后一粒米都被用来赔偿这份沉甸甸的“责任”。
赞同
“承诺书”有利于拍卖行的团队精神
   
拍卖师内部对这个“承诺书”也存在分歧。
   
某拍卖公司负责人(也是一位注册拍卖师)就承认,他本人和他的公司都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并且,据他了解,至少中昊、兴港、正业三家拍卖公司也签了承诺书。
   
在他看来,中山这些拍卖行的标的物来源,主要是法院、银行、国资委及一些执法部门的罚没物品,这些部门对于进入的拍卖行都设定了高于登记注册方面的规定。如法院要求参与法院拍卖摇珠的拍卖行必须满足注册资金500万元、有3个以上的注册拍卖师、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等;农业银行对拍卖行的要求是拥有中拍协2A以上的资质,入围企业还要通过竞标方式来确定最终入选的拍卖行,中标的拍卖行还要缴纳保证金,如果最后拍卖结果未达到其中标金额,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等等。所以,产权交易所的做法不过是遵循一种惯例。
   
更重要的是,拍卖是处理资产一种最阳光的方式,它讲究公开、公平、公正。在这方面,产权交易所做得也不错。如其摇珠确定拍卖行的做法,就采用了两次摇珠的方式,即先由参与摇珠的企业各自摇出一个号码,然后将这些号码再次投入摇号机,摇出入选的拍卖行。这比只摇一次珠更能避免幕后操纵作弊的可能。
   
至于“承诺书”中提到的拍卖师要为公司和公司的同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要求,他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因为公司已经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如因我司及我司从业人员的原因而导致贵司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受到相应损害的,相关法律后果及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他对产权交易所作出这样要求持一种“善意的理解”,即交易所此举有利于拍卖行内部的团队精神,使拍卖行的拍卖师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互相监督的关系。
   
但是,在记者的追问下,他也承认自己有另一种考虑:“我从事拍卖活动是代表公司出面的,即使因什么原因发生法律纠纷打起官司,法院自然会考虑这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是我的责任还是我的同事的责任。不会仅仅因为我签了这样一个承诺书,就会把我的房子、车子封了用于赔偿。”
■ 产交所说
目的在约束拍卖行业自律确保公有资产的处理做到“三公”    
   
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孙强向记者介绍说,公司作出这样的要求,主要目的是显示公司在处理公有资产时遵循法律和各种行业规范的决心,确保公有资产的处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此获得公有资产客户们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孙强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产权交易所下了很多工夫。如对拍卖行的选择方面,除了签署承诺书,还要求其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还对其过往行为进行调查,还将定期对其进场后的行为进行分析评价等等。
   
之所以对拍卖师个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拍卖行是一个法人单位,具体的拍卖工作是由拍卖师个人进行的。只有保证拍卖师个人的行为合法合规,才能保证拍卖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其二,同一拍卖行的拍卖师之间都比较熟悉和了解,他们彼此之间具有工作知晓和相互监督的条件。
   
在孙强看来,拍卖行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太规范的做法。比如,具有A级资质的拍卖行要求至少拥有3名注册拍卖师。但有的拍卖行事实上只有1名注册拍卖师,其他2名注册拍卖师都是挂靠在这个拍卖行,甚至是拍卖行租用其资质证书。如此,这2名注册拍卖师不会关心该拍卖行的经营,该拍卖行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孙强承认,目前已有4家拍卖行签署了“承诺书”并回复给产权交易所。但他否认615是最后期限的说法。相反,他认为这个“承诺书” 只是产权交易所单方面的建议,如果拍卖行觉得这个要求过高,或者觉得不合理不合法的,可以直接与产权交易所沟通,而没有必要绕个弯子通过政府部门出面协商。
   
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拍卖行或拍卖师正式向产权交易所表达自己的意见,拍卖行的处理方式是既不签“承诺书”,也不提意见。产权交易所已向相关拍卖行发函,要求他们明确对于此事的态度。
  律师说法
这是买方市场环境下的普遍做法
   
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谟喜对记者说,认为签订了这个“承诺书”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想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不是自愿签订的这个“承诺书”。
   
从法律上讲,连带担保责任中责任人的关系是平行的,债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封谟喜说:“假设某拍卖行或其拍卖师张三因其不当行为给产权交易所造成100万元的损失,由于要求拍卖行或张三履行赔偿责任要涉及房产变现之类的问题,而李四作为该拍卖行的员工和张三的同事,正好其银行账户上有超过100万元的存款,产权交易所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完全可以根据这个承诺书,要求将李四的银行存款先行扣押并支付赔偿。至于李四与张三或拍卖行之间的纠纷,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封谟喜告诉记者,产权交易所制定这样的承诺书,反映了买方市场环境下的一种普遍做法:你要想我购买你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按我的规矩来,否则,还有一大堆人在外面等着呢。所以有其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风险转嫁:即让拍卖行或个别拍卖师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由该拍卖行及其所有签订承诺书的拍卖师共同承担民事连带担保责任。
   
这种做法的不合理地方在于,让一个拍卖师因其职务行为甚至因其他人的行为,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要求是太高了。

 

摘自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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