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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实际,为加强全省执业拍卖师队伍的建设管理,规范拍卖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全省拍卖师整体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拍卖企业执业的拍卖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拍卖师是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是本行政区域内拍卖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省拍协接受省拍卖业主管部门和中拍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均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登记建档.
拍卖师档案记载拍卖师执业简历、年检注册、继续教育、奖惩及变更注册等情况。
第七条 拍卖师只能受聘于一个拍卖企业并在其执业,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每年审验注册一次。
审验工作由省拍协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报中拍协审验注册。
未按期审验或未通过审验的,不予注册,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九条 拍卖师申请审验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申报材料报省拍协。
1、《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二)省拍协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中拍协。
对逾期未报送审验申报材料及违法违规的拍卖师,省拍协在调查了解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中拍协。
(三)经初审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拍协建议中拍协不予审验。
第十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
(一)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但必须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说明变更注册单位的理由,由调出单位出具企业解聘合同证明,并由调出、调入单位法人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拍协,经省拍协审核无异议,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报中拍协审批办理。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另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调出或调入企业对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异议的,省拍协根据协调意见,报中拍协核准;
(四)拍卖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单位的,省拍协严格审查,对属于合理流动的,省拍协签署意见后报中拍协核准;
(五)新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工作满半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六)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但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七)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拍卖师,在该企业设立之后一年内,如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不得变更注册单位。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的,可允许再次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一条 拍卖师需补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出具所在地报刊刊登其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所注册拍卖企业证明、补办证书的书面申请及证件照,经省拍协审核后报中拍协核准办理。
第三章 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必须客观、公正和规范。
(一)客观。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时应当实事求是,不误导拍卖当事人。
(二)公正。拍卖师执业应当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拍卖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三)规范。主要包括:
衣着规范。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穿着整齐,做到仪表整洁。
言语规范。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主持拍卖会。
行为规范。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必须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当众报出拍卖师姓名与证号。证书审验期间,须出示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或违法违规操作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拍卖师和拍卖企业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条 拍卖师受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指派、应邀为其他拍卖企业和单位主持拍卖活动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一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由拍卖师签字后报送省拍协备案。合同或协议只限一次拍卖会有效,严禁签定常年合同或协议长期为一个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一条 严禁拍卖师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于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中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省拍协组织的有关提高拍卖师业务素质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中拍协暂停其执业资格六个月: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逾期未办理审验注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擅自到其他拍卖企业任执业拍卖师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变更注册手续,为新建拍卖企业注册及调入其他拍卖企业工作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或受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指派,为其他拍卖企业和单位主持拍卖活动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及拍卖师未签订协议(或合同)报省拍协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参加中拍协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和省拍协组织的有关提高拍卖师业务素质活动的。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有执业业绩的。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未通过审验,未予注册而主持拍卖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操纵价格,给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在执业期间,由于自身原因使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给拍卖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审验注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钱物,构成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给国家或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在执业期间由于自身原因违法违规操作,使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七)违反《拍卖法》第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八)五年内,被暂停拍卖师执业资格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建议中拍协予以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自吊销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省拍协掌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出具书面意见建议中拍协办理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手续。
(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报名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拍卖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建议中拍协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省拍协和拍卖师注册企业对本省和本企业的拍卖师有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权,对其他的处分有建议权,其处分的决定权属中拍协。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拍卖师对处罚或裁决有复议申请权。如其对所受处罚有异议,可于收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拍协和中拍协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于收到复议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或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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