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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276 更新时间:12/17/2010 10:09:45 AM 文章录入:lijin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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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介绍了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情况,并宣读了《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1),与会人员原则通过章程;接着进行了不记名投票选举了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十人,之后在十位委员中又选举产生了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见附件2)。省拍协会长洪廷宇代表省拍协宣布了选举结果,并表示赞同。 省拍协副会长蒋立新致辞并希望广大拍卖师要珍爱自己的职业,虚心向有经验的拍卖师学习,努力提高拍卖业务水平和执业技能,把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当成自己的家,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积极为专委会献计献策,树立良好的龙江拍卖师形象,把我省的拍卖师家园建设的更好!同时到会的省商务厅程向东同志和省工商局郭文林处长分别致贺辞,送来了政府领导对全省拍卖师的关爱,并表示将大力支持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拍卖师陈丽波、韩起鹏代表会员发言,表达了广大拍卖师们的心声,亲切地称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为“拍卖师之家”,同时表示将积极参与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并提出了“团结协作、锐意进取、严格自律、开拓创新”的口号;最后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张长明做了总结性的发言。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是以提高拍卖师队伍素质,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宣传拍卖企业文化,促进行业和谐发展为目的,在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各种各类学习培训和信息业务交流,拍卖理论知识与主持技巧竞赛评比等活动。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黑龙江省拍卖师队伍有了自己的组织。相信在省拍协的领导下,在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的努力下,和广大拍卖师们的参与下,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将会真正的成为“拍卖师之家”,并一天天发展壮大!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全称为“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简称拍卖师专委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条 拍卖师专委会是由注册在黑龙江省拍卖企业的国家执业拍卖师自愿结成的非法人行业组织,在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拍卖师专委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拍协章程及中拍协和省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交流经验,宣传拍卖企业文化,提高拍卖师队伍素质为宗旨,在省拍协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为促进全省拍卖行业和谐发展努力发挥作用。 第四条 拍卖师专委会接受省拍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拍卖师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章。 (二)协助省拍协对国家执业拍卖师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向省拍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拍卖师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处理会员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拍卖师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和信息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了解沟通和团结协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拍卖理论知识与主持技巧竞赛评比活动,提高拍卖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接受省拍协和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拍卖师专委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中拍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黑龙江省拍卖企业注册执业的拍卖师,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方可成为拍卖师专委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拍卖师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拍卖师专委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拍卖师专委会举办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竞赛评比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拍卖师专委会章程,执行行规和拍卖师专委会决议。 (二)支持拍卖师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拍卖师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三)积极向拍卖师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经验介绍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方可成为拍卖师专委会会员。 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拍卖师专委会执行机构备案,即行注销。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故不参加拍卖师专委会组织的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拍卖师专委会执行机构研究,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拍卖师专委会的产生,拍卖师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大会投票选举委员,在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拍卖师专委会每三年一届,每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在不召开会员大会的年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活动。同时可经拍卖师专委会提出、省拍协同意,拍卖师专委会会员可列席省拍协的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拍卖师专委会的章程、行规和会约。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受拍卖师专委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与省拍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拍卖师专委会工作并组织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主任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拍卖师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正常工作。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拍卖师专委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处理其他正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活动采用AA制,本次活动结余部分,可留用下次活动用,最终向会员大会公布。 (二)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专委会经费由省拍协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单独列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拍卖师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经省拍协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专委会因故需要终止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拍协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 附件2: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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