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查封某处房产。拍卖公司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了委托、评估、公告、展示和拍卖等事宜。在现场展示环节,所有竞买人都对拍卖标的进行了现场参观,拍卖公司还邀请了该房产的承租人亲自介绍房屋的状况。因此,拍卖会进行得很顺利。但在拍卖结束后,该房产的买受人李某却以拍卖无效为由,拒不付款。
争论焦点: 李某的理由有两点:首先是拍卖公司不是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因此不具备承接此次拍卖的资格;其次是在拍卖现场,拍卖公司没有告知该房产已经有承租的情况。但拍卖公司却认为李某所列举的拍卖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专家建议: 在我国,只有进行公物拍卖才必须由委托的政府机关指定拍卖公司进行。我国的公物拍卖标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司法强制拍卖不属于公物拍卖的范畴,因此,李某提出的第一条理由不成立。 房屋有承租人的情况,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应当属于房屋的瑕疵,对此,拍卖公司有义务告知竞买人。但是,在拍卖之前,拍卖公司已经对房产进行了现场展示,并且请承租人介绍了房屋的状况,竞买人完全可以了解房产是否有承租人的情况,拍卖行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下,出售人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因此,此次拍卖合法有效,拍卖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