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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评估费用应该如何收取
作者:石磊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  点击数 3898  更新时间:9/30/2009  文章录入:caikun

 
拍卖过程:
  2007年某县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商业用房四楼以每平方米2600元给申请执行人抵债。由于申请执行人董事会以抵债财产不好管理、难于变现为由,未通过此和解协议,该院于2007年8月16日办理委托鉴定审批手续后,将鉴定委托书寄到中级法院,该中院技术处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评估费5000元后,于2007年9月20日到标的物所在地某县城进行了实地勘查。嗣后,又要求申请执行人补交评估费1.55万元,并向其透露了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4100元。 
争论焦点:
  申请执行人以评估价格过高,拍卖难于成交为由,不同意评估结论并拒绝交纳其余鉴定费;鉴定机构则认为在收到鉴定费之前不能下发评估结论,致使该案陷入僵局。虽经基层法院承办人多次与中院技术处联系协调,中院技术处也与鉴定机构、申请执行人协调,但时至2009年6月,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专家建议:
  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视实际情况,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
  从拍卖行收取拍卖佣金来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拍卖标的成交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而我国《拍卖法》又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据此,拍卖行一般在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同时,还要向申请执行人收取前期拍卖费用和不超过5%的拍卖佣金。实际操作中,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价值,必然低于市场价格,否则,用以执行的标的物不易被买受。因为,如果拍卖价高于市场价或等同于市场价,买受人一般是不会参与竞价购买的。